傑出公務人員得獎人

一〇八年度得獎人

洪淑姿女士

得獎人學經歷

得獎時職務法務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現任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委員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諮詢會諮詢委員
法務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現職

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著作待考察後交報告



重大事蹟貢獻

.    一、偵破多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彰顯打擊犯罪及守護婦幼安全之決心
(一)於100年間重啟偵辦95年間發生在沙鹿山區死者林00遭強制性交殺人案件,透過與鑑識中心合作,以1枚血掌紋查獲真正犯嫌,獲得法務部100年度法眼明察獎,係第一位以婦幼保護案件而獲該獎項之檢察官。
(二)偵辦被告陳0宏對18個月大幼童性侵案件,自收案、進行一站式服務到聲請羈押被告獲准,僅歷時1天半。該案並獲得社團法人防暴聯盟舉辦之第二屆婦幼保護網絡-以被害人為中心之整合實踐徵文選拔之個人優等獎,洪主任檢察官前往報告本案合作成效,搭起公部門與非政府組織間合作之橋樑。
(三)偵辦前臺中市專勤隊隊長時0寧利用職務對多名收容外籍女子為強制猥褻案,結合刑事警察局駐外連絡官尋找已出境之被害人,並協助被害人來台進行訴訟,建立跨國偵辦案件模式,維護外籍被害人權益,提昇國際形象。    

.    二、主動結合網絡資源及建立在地團隊合作模式,落實以被害人為中心之精神
(一)「一站式服務」:推動「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計畫」,帶領本署40位婦幼檢察官負責24小時「婦幼值班」,對於重大緊急案件,由檢察官親自前往一站式醫院協助被害人驗傷採證並製作筆錄,當場召開專案會議,指揮警方進行偵查,及早將嫌犯繩之以法,維護正義。
(二)建立在地化專業團隊,守護婦幼安全:建置「兒童及心智障礙者之性侵害案件專業團隊鑑定」、「兒少保護醫療示範中心」,在第一時間介入處理弱勢被害人之性侵及兒虐案件。邀請精神科醫師及醫療團隊進入專業團隊評估鑑定機制,協助司法調查及後續追蹤治療。每季並召開網絡聯繫會議,檢討修正流程及各網絡間之合作方式,使團隊發揮最大效益。
(三)主動召開「研商重大矚目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保護聯繫機制聯繫會議」:建制各分局之犯罪被害保護官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中分會之通報及聯繫機制,俾利犯保協會臺中分會在重大傷、亡案件時,能第一時間介入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服務,並定期召開會議檢討,確保上開通報程序確實執行。    

.    三、增進專業知能及推動證照制度,提供被害人最安全及專業的服務
(一)為增進專業知能,洪主任檢察官自主參加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主辦之2014年夏季論壇「兒童證人司法訪談制度之建立」研習課程,並回饋且持續與現代婦女基金會、衛生福利部及臺中市政府家防中心共同舉辦相關司法訪談實務研討會,以精進檢察官之訊問能力。迄今並協助本署共48名檢察官取得法務部核發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有關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訊(詢)問」專業練證書。且為協助檢察官精進專業知能,提高敏感度,每年持續邀請醫師等專業人士針對兒虐案件辯識、性侵害案件之驗傷採證等專業知識進行教育訓練。
(二)多年來持續舉辦檢察官、警察人員、社工就性侵害訊問模式實務運作之督導會報、焦點會議,並受邀擔任法務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社會局、移民署專勤隊等網絡單位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專業課程講座,以達經驗傳承之效。    

.    四、協助編撰工作手冊,俾利檢察官及網絡成員運用
(一)於104年至105年間,參與編撰法務部「第一審檢察官婦幼案件偵辦手冊-偵查篇」,俾利檢察官運用。
(二)於103年至104年間,協助審定臺中市政府性侵害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與現代婦女基金會發行之「孩子,告訴我發生什麼事」(專業詢訊問模式)手冊。
(三)105年間編撰「修復式司法工作手冊」,俾利修復促進者、陪伴者依循運用。    

.    五、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執行方案,落實被害人在訴訟案件進行中之權利保障依各種不同案件類型,撰擬「偵查程序訴訟權利告知單」、「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犯罪被害人權益手冊」、「司法保護中心之關懷通報表」、「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等書面資料,讓被害人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其權益。並透過檢察官、各分局犯罪被害保護官及本署法警室之轉介或通報,整合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本署司法保護中心等資源,提供被害人各種服務。    

.    六、建置符合國際NICHD司法訪談詢訊問模式之溫馨會談室,名揚國際:
於105年底以有限之經費,翻修本署老舊宿舍,參照國外文獻並諮詢英國心理系教授,建置符合NICHD詢訊問模式及融合本土刑事訴訟程序之溫馨會談室,設計單面指認鏡、無線麥克風、高品質錄音錄影等專業設備,提供友善詢訊問環境,協助弱勢被害人表述,屢獲國內NGO團體讚賞,並獲法院法官肯認,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胡宜如法官於108年2月,前往菲律賓在國際女法官協會亞太年會研討會,發表本署偵辦性侵害與網絡之合作機制,並向國際會員介紹該溫馨談話室,深獲國際會員肯定。    

.    七、擔任本署「推動修復式司法計畫委員會」副召集人,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提供當事人於訴訟外之另一解決紛爭之選擇,進行情感修復及填補損害。
(一)扮演推動修復式司法政策重要角色:在不同領域及各種案件類型案件,融入修復式司法理念,有效犯罪預防,減少被害。自99年起試辦迄今,累計總開案量為381件,類型遍及各種案件,開案量為全國之冠。
(二)提供人民最專業的服務:共培訓51位各領域專業人士擔任修復式司法促進者,並全國首創建立督導制度及編纂工作手冊,成為全國之領頭羊。
(三)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法庭接軌:使達成協議之雙方當事人可一次性解決紛爭,保障被害人損害回復的即時性。    

.    八、獲奬紀錄
(一)個人獲頒102年法務部法眼明察獎。(二)個人獲頒102年內政部社團法人臺灣防暴聯盟所舉辦「第二屆婦幼保護網路-以被害人為中心之整合」優等獎。(三)個人獲頒「103年度臺中市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及團體遴選暨表揚」之特殊貢獻獎。(四)個人獲頒103年法務部法眼明察獎。(五)個人獲頒103年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六)個人獲頒106年法務部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獎。(七)帶領本署婦幼專組獲頒「106年度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防暴優團獎(八)個人獲頒107年法務部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獎(九)帶領修復式司法推動小組委員會獲頒「108年度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防暴優團獎。    

.    八、其他:
(一) 取得法務部所核發法(106)檢婦證字第00018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有關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訊(詢)問」專業證書。
(二) 撰寫「2014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主題「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對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從偵辦性侵害案件談起」之論文並擔任報告人。
(三) 撰寫「檢察故事-期待你長大」獲選編入法務部檢察故事-「沈默之聲」。
(四) 擔任107年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成立二十周年「犯罪被害保護制度與實務國際交流暨學術研討會」-紐西蘭的犯罪被害人支持團體和運作模式(The crime victims support group and mode of operation in New Zealand ) 之與談人。    





考察研究計劃

考察訪問進修主題: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及司法訪談員運作模式

性侵害案件因有其特殊性,我國於89年間制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以減少性侵害被害人重複陳述,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嗣又於99年推動一站式服務,於發生重大性侵案件時,各網絡成員包括檢察官、警察、社工等應前往一站式醫院,協助被害人驗傷採證並取得被害人之指控,進行偵查,建構整合性團隊之服務,希冀落實以被害人為中心之精神,避免被害人再受傷害。惟或因網絡成員各有專責,或因網絡成員共識不足,故於運作過程中,大家經常無法快速形成共識,默契稍顯不足,成效大打折扣。又因為一站式服務進行之地點律定在醫院,該醫院不僅要有要充足之醫療資源(例如驗傷採證設備、專業醫師及醫事人員),還要有完善硬體備設(例如設置隱密友善之溫聲談話室、製作筆錄之錄音錄影設備、召開專案會議之會議室等),故實務上能提供一站式服務之醫院為數不多。以臺中市為例,全臺中市共有14家性侵害驗傷採證之責任醫院,惟僅擇定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豐原醫院、國軍八0三醫院等3家為一站式醫院。


惟即便各縣市自行委託設備完善之醫院為一站式服務醫院,然因為醫療院所能運用之場地有限,所建置之溫馨會談室常被挪做他用,且因為少子化,驗傷採證之主力即婦產科醫師人數驟減(有男性被害人則由泌尿科、直腸外科醫師支援),婦產科醫師一方面要應付自己門診,又要進行性侵害案件之驗傷採證,導致一站式服務無法發揮當初設計之目的。而一站式服務制度係引用美國SART(Sexual assult respond team)模式,惟其中不同者,美國多將一站式服務地點設置在各地之被害人倡議中心,例如以紐約市曼哈頓區為例,一站式服務中心係設置在曼哈頓兒童權益倡議中心(Manhattan Child Advocacy Center,該中心為Safe Horizon 所屬機構), 由檢察官、警方、社工、司法訪談員及醫療人員進駐該處聯合辦公,建立整合性團隊服務,被害人可在該中心驗傷採證,由司法訪談員進行訪談,檢察官與社工直接合作,檢察官亦可以指揮警方或進行訊問,亦可辦理移送及聲請搜索票之作業,甚至可訊問被告。此外,該中心並對外連結各政府及非政府組織,接續後端規劃及執行被害人保護計畫。該中心亦培訓司法訪談員,為兒童性侵害被害人製作訪談記錄,而美國之司法訪談員制度即由我國引進而建立我們目前正在運作之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制度。

此外。美國紐約另有SAFE方案(Sexual assault forensic examiner),例如經過紐約醫療主管單位認證之優良醫院即可進行驗傷採證,並提供forensic 訓練與認證制度,制定標準化流程與認證、訓練,醫護人員(護士、醫師、助理醫師等)經過上開訓練及司法單位、衛生單位認證後,即可成為專責的驗傷採證人員。上開如何凝聚網絡成員共識而聯合辦公、如何建置固定場所及設備提供服務、如何增加驗傷採證之專業人力及司法單位如何與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建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均足為我國整合性團隊之參考。


再兒童及心智障礙者因年紀幼小、心智缺陷,常淪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且此種弱勢被害人之認知、記憶及語言表達能力均遜於常人,無從透過一般溝通或表達方式完整呈現案情,因而容易錯失通報之黃金時間,而未能及時保全相關證據。且該等被害人之年齡幼小及心智發展遲緩,致其等基本做證能力有限,在司法實務上容易出現前後指述不一之情形,再加上其等證詞容易受到暗示及誘導,致其等證詞之可信度在法庭上屢受挑戰,使司法人員於處理是類案件中陷入困境。為解決上開困境,我國特別引進美國之司法訪談制度(NICHD) ,該司法訪談制度之重要精神在於建立詢訊問規則,詢訊問者應儘量使用開放性問題詢問被害人,讓被害人自己陳述被害經過,嚴禁使用誘導性問題,希望透過踐行該談訪程序以降低兒童或心智障礙者證詞被誘導之可能性,目前規劃受訓之對象為司法官、家防官、警員、社工、醫療人員等人。有鑑於此,法務部及警政署近年來持續辦理上開司法訪談相關專業課程,法務部並推動證照制度發給檢察官專業證書。

此外,為了協助司法人員解決在面對特殊弱勢性侵害被害人製作筆錄之困境,特別引進美國司法訪談員(Forensic Interviewer)制度,並建構本土化的兒童訪談程序,培訓相關專業人員成為司法訪談員。且為賦予司法訪談員(在我國稱為專業人士)可以協助詢訊問之法源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特別增訂第15條之1: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協助詢(訊)問。但司法人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該法條於104年12月23日增訂,於106年1月1日施行)。衛生福利部並於104年委託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辦理「兒少性侵害案件應用兒童證人司法訪談範本效果評估研究計畫」,規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之專業人士資格條件、應受訓之課程內容(含時數、評量方式)及認證方式等事項。人才來源分為「推薦」類及「培訓」類。衛生福利部復於105年委託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辦理訓練,陸續完成上開培訓及推薦類之專業人士,並列冊供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使用。


惟上開性侵害犯罪防治上所規定之專業人士,實務上雖多認即係美國制度中之「司法訪談員」,惟細究二者運用方式,其實差異甚大。美國之司法訪談員係獨立作業,即均由司法訪談員單獨與被害人訪談,司法人員則退到單面鏡後;而在我國,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所規定之專業人士則被定位為協助司法人員進行詢訊問,而非獨立作業,此種操作方式反而與英格蘭、威爾斯司法機關所運用之intermediary(在法庭上協助將訊問者之問題轉換成被害人可理解問題之中間人)較相似,惟我國又一再強調專業人士即係美國制度中所謂之司法訪談員,導致專業人士之功能不明,地位不清,因而在司法實務上,洐生諸多法律問題。例如該專業人士究係司法人員之手足?通譯?鑑定人?抑或具有特別獨立地位之專業人士?司法實務上眾說紛紜,導致該等專業人士在訴訟中被要求同時簽具三種在刑事訴訟法上具有完全不同地位及法律效果之結文-即通譯、證人及鑑定人等三種結文,導致專業人士角色混淆。又專業人士協助司法人員進行詢訊問所取得之被害人指述,是否有證據能力,法院亦分持不同見解,一派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僅法官、檢察官所訊問之筆錄有證據能力,專業人士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訊問主體,故其等詢問之內容沒有證據能力;惟另一派則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已賦與專業人士協助司法人員詢訊問之法源依據,故該等專業人士協助司法人員進行詢訊問所取得之被害人指述,依法有證據能力,此爭議現在仍無定論。再司法人員運用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模式為何,究係開放專業人士可以自行訊問被害人(像美國之司法訪談員),抑或僅能協助司法人員轉換問題協助訊問被害人(像蘇格蘭、威爾斯之intermediary)?又有爭議,造成運作上紛亂不一。而專業人士均非法律背景人士,對於法律構成要件不熟悉,如何與司法人員合作,又是實務上待解決之問題。且衛生福利部對於專業人士名冊內之專業人士訓練是否足夠、詢問品質如何控管、是否有退場機置、如何監督管理等問題,均付之闕如,此攸關司法品質及被害人權益,為目前應重視及解決之問題。


鑑於美國為性侵害整合性團隊服務、司法談訪員制度建置之先驅,而蘇格蘭、威爾斯所建置之intermediary制度與我國目前運作模式較相近,而澳洲多州,例如新南威爾斯州或維多利亞州等,近幾年亦發展出與我們相似之司法訪談員制度。故如能獲得本獎學金,擬前往美國、英國或澳洲(英國及澳洲擇一)實地參訪司法機關、各地兒童權益倡議中心、參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及被害人保護之非政府組織、醫院等相關機構,了解上開國家如何建置完善之整合性團隊服務,尤其如何凝聚共識及加強司法機關與各網絡成員,包括與非政府組織之合作;以及司法訪談員之培訓、考核及監督機制,更重要的是司法訪談員與司法人員之合作模式,作為我國運作整合性團隊及司法訪談制度之參考,以提高司法品質,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