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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公務人員表揚申請辦法

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表揚傑出人士辦法

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表揚傑出人士辦法

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通過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通過

八十六年四月廿二日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八十八年一月廿二日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修正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九十一年四月廿九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修正

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一OO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

一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修正


一、 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政府部門有重要貢獻之傑出人士,獎助其在國外從事考察訪問(以一個月為原則),以增益其見聞與學養,特訂定本辦法。

二、 表揚之對象:

  • (一) 服務公職年資連續滿五年且在職之公務員。

  • (二)在公務上能力卓越,有傑出表現者。

三、 遴選委員會由本會董事及已得獎之傑出人士共五到七人組成。

四、

  • (一)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得就符合第二條條件之對象最多各推薦一人,推薦時請填送推薦書,詳敘被推薦人之重要貢獻,並檢附被推薦人之學經歷表,考察訪問或進修計畫書、行程表(以上格式如附件),各一式三份。

  • (二) 遴選委員會亦得推薦適當人選,各種書表比照前項之規定。

五、 每年遴選二至三人,予以公開表揚,並致贈

  • (一)獎牌一座。

  • (二)獎助金新台幣壹百萬元,供其在國外考察訪問之需。其中伍拾萬元於公開場合頒發,伍拾萬元於繳交考察研究報告後發給。

六、 各機關推薦之候選人經本會評定為得獎人時,請給予以下之配合:

  • (一) 給與得獎人一個月公假(一次或分為二至三次),供其出國考察訪問,並協助安排行程。

  • (二) 督促得獎人在兩年內完成出國考察訪問,遇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可延長一年。

  • (三) 本會公開發表得獎人之考察訪問報告時,請予以支援。

七、 本會主動推薦之得獎人亦需利用休假完成考察訪問。

八、 得獎人於完成考察訪問後,應在六個月內檢具考察訪問報告三份送交本會,或舉辦考察訪問成果說明會,將紀錄送交本會。

九、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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