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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加入本部工作開始,即奉派擔任政府首長英文傳譯工作,並自七十八年起,為李錫俊、郝柏村及連永平三任行政院長接見英語外賓時之傳譯。期間亦曾於美國前總統福特赴立院及美前國防部長錢尼赴國防部發表演說時即席口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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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撰寫「中美斷交後所簽協定之法律地位」,就我國與無邦交國家間所簽署之協定,在國際法上尋找定位,極具參考價值,獲外交部及行政院研考會評定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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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駐美代表處政治組長任內,籌辦 李總統訪問康乃爾大學案,於極短時間內,就訪問之行程、會談、安全措施及住宿、宴會等行政事項負責與美國政府、康乃爾大學當局交涉,圓滿完成任務。同樣在美國工作期間,適逢中共以武力恫嚇我國,承命與美國國務院及相關智庫、學者溝通,卓著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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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駐加拿大代表副代表任內,成功爭取我政府對“福明輪”案管轄權。民國八十五年陽明公司所屬福明輪停加拿大哈利法克斯港時,船上菲籍水手向加國警方指控該船船長程修等六名我國籍員於公海上將數名羅馬尼亞偷渡客拋入海中,引起渲騰一時之福明輪案。羅國在加拿大法庭申請引渡六名我國籍嫌犯而中共又藉「一個中國」為由強行介入,夏員時任駐加副代表授命承辦本案,除向加政府交涉,並歷次向中外媒體說明我政府依法處理之決心及國際法上之依據,並駁斥中共之無理作為,適時建議我高雄地檢署發出傳票,展現我司法檢察機構毋枉毋縱之立場,終得加政府同意將全案交由我國處理,維護我政府對航行公海之我國籍船舶優先管轄權。由於該案案情複雜,牽涉國家數目之多,前所未有,成敗攸關國家根本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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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民國八十七年初接任國際組織司司長以來,有效整合民間公益團體,共同投入對外人道援助工作,著有成效。台灣社會資源豐沛,充滿愛心,眾多民間團體多年來步入國際社會,從事國際人道救援工作,惜因缺乏聯繫及專業協助,此股民間力量並未為國際社會所感。夏員成功協調國內十餘民間社團,建立機制,並在巴紐海嘯、加勒比海及中美洲遭受喬治與米契颶風侵襲成災之際,及時組團深入災區贈送人道救援物資予災區人民,頗受友邦政府及國際社會好評。本年四月我友邦馬其頓共和國受鄰國難民問題所苦,更承命在數日內組成我民間醫療團隊進駐難民營,此為我國首度以緊急醫療團隊方式參加國際救援工作,成效卓著,國際媒體多次報導,對提昇國家形象極有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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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我出席「亞太經濟合作」(APEC)資深官員會議我代表團團長,協調國內各政府機構積極參與APEC各項活動,本(八十八)年更成功將我國創意「新創公司及創業投資」成功納入部長級年會聯合聲明中,此為我加入APEC八年來首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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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際組織司司長任內,繼續推動參與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民國八十七年我友邦或以提案,或以連署提案,或以在聯大總務委員會議中發言助我,或以在聯大總辯論中為我執言之方式予我支持。此係我推動參與聯合國案以來,我所有友邦全數支持我案之首次。在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方面,民國八十七及八十八年我採與過去不同之策略,在國內與衛生署及民間之台灣醫界聯盟充分協調配合,使推動之步調一致,在國外與友邦及美國協商採取較和緩之作為,使我之訴求獲得適當合理之表達而未在議場產生激烈之抗爭,樹立我理性爭取權益之良好國際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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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際組織司司長任內,與內政部共同合作以(台灣,中華民國)名義加入亞洲選舉官署協會(Association of Asian Election Authorities)。另與法務部合作以(台灣)名義加入艾格蒙國際防制洗錢組織(Egmont Group),使我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數目增為十六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