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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新商品與新制度: (一)79年9月規劃完成開放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制度,訂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並配合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有效解決證券商違法墊款墊券之亂象,奠定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健全發展之堅實基礎。 (二)主辦「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修正專案工作,除多次提高外資投資持股比例上限外,並於85年3月規劃完成僑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第三階段開放之法規作業,使僑外資非專業投資機構之一般法人及自然人得以投資國內證券市場,開啟外資投資新紀元。 (三)參與金融局(現銀行局)主辦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立法,提供證券市場之專業意見,並配合該二條例之施行,督導「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子法於91年、92年間訂定發布,協助建立本國證券化商品制度。 (四)積極推動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制度,督導相關法規之修正與訂定,促使國內第一檔ETF順利於92年6月30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嗣於95年9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放寬其標的指數範圍及納入股票以外之有價證券得為ETF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目前已有十七檔ETF掛牌交易,開啟我國多元化之ETF市場。再者,為進一步推動臺港ETF相互掛牌,督導業務組與香港證監會協調簽署原MOU之補充條款(side letter),金管會與香港證監會並於98年5月22日完成side letter之簽署,增加ETF資訊互換之約定,臺港兩地ETF即可進行跨境上市交易。目前已有3檔香港ETF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及1檔臺灣ETF於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五)為保障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權益,及增加其投資商品多樣化,並使國內外基金業者得以公平競爭,於94年8月2日督導訂定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並督導設計相關機制,使業者得以因應新制之實施,於一年緩衝期內順利完成605檔境外基金之申報生效,整合國內之境外基金市場,將境外基金納入合法開放與監理之體制。目前已核准境外基金1,009檔,國人投資金額達2兆3,514億元。 (六)督導放寬境外基金、國內投信募集之海外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涉陸股之投資比率限制,於97年7月14日將投資「大陸掛牌上市有價證券」比率由0.4%放寬為10%,原投資港澳H股、紅籌股之比率限制,則予取消不設限。100年3月更進一步將投信募集之海外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前開投資上限放寬為30%,有助於提升資產管理業者之操作彈性,亦可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之投資需求。 (七)督導臺灣期貨交易所於99年1月25日新推出34檔股票期貨契約,嗣後又陸續推出至目前已有235檔股票期貨契約,增加交易人更多之期貨交易操作選擇。 (八)督導實施證券市場款券T+2日同步交割(DVP)制度,自98年2月實施後,投資人於T+2日上午10時前交付買進有價證券之價款或賣出之有價證券,並於同日上午11時證券商對證交所完成款券交割後,即可收受有價證券及價款,達成款券同步交割之目的,促使證券交易市場交割制度更趨完善,並符合國際潮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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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健全市場措施: (一)推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於93年6月30日完成立法,並督導完成該法授權之16項相關子法,於93年10月30日發布,為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整合發展、法令之完備與投資人權益保障奠下根基。 (二)為因應國內債券型基金自93年7月發生聯合投信處分結構債產生損失,引發投資人大量贖回事件以後,整體債券型基金潛藏之流動性危機,除迅速處理二家投信債券型基金流動性危機外,亦積極督導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加強債券型基金之管理及明確訂定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之區隔,至94年底債券型基金已將持有之結構債全數出清,迄今均已順利轉型為固定收益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人權益受到保障。 (三)為推動集保公司與票保結算公司合併,協調雙方爭議並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二公司於95年3月27日完成合併,合併後名稱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有助證券、票券後台作業整合及提昇效率。另督導集保公司推動建置股東會通訊投票平台,及有價證券(含基金)全面無實體化,成效良好。 (四)督導研議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於94年6月22日修正發布,使企業得以公開收購方式併購以進行組織調整,發揮經營效率。隨著國際併購潮流趨勢,私募基金與管理階層收購案件有逐漸增加情形等,爰督導於98年12月29日再修正前開辦法及準則,完備公開收購作業相關管理規範,以維護股東權益。 (五)督導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有關禁止內線交易規範,於99年6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主要修正為將重大消息沉澱時間由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並將行為人以他人名義買賣之情形納入規範,另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規範之行為客體,俾使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更為完備,有助於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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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證券期貨市場國際化: (一) 95年12月赴比利時、盧森堡及愛爾蘭等國家實地考察,拜訪歐盟及盧、愛等國主管機關及同業公會,經參酌渠等國家之規範,督導訂定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之計算方式及相關制度,俾與國際接軌。 (二)奉派出席公司治理之相關國際會議,並多次接待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代表拜會,深入瞭解外資參與本國上市(櫃)公司股東會之困難,爰參考外資機構建議,於98年12月督導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並督導協調證交所訂定英文版之股東會議事手冊及股東會紀錄範本,供上市(櫃)公司參酌準備相關英文版文件,俾利外資機構及早瞭解股東會程序及內容,並參與股東會,甚獲外資機構好評。 (三) 98年9月間赴英國及美國參與「2009年海外台灣投資說明會暨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宣導會」並擔任與談人,向僑外資說明如何建構臺灣成為籌資中心及資產管理中心、介紹臺灣資本市場之近期改革與發展、競爭優勢等,成果豐碩。 (四)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00年3月間主辦期貨市場協會(Association of Futures Markets)年會,計有全球24個國家之交易所代表及業者參與,奉派出席該會議並擔任與談人,共同探討臺灣期貨市場之機會與挑戰,有助於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知名度,並促成瑞士期貨與選擇權協會於其出版的雜誌Swiss Derivatives Review中刊登介紹我國期貨制度之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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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一)自96年6月起擔任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委員迄今,積極參與其委員會議並適時對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提供建議。 (二) 96年獲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工作績效得到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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