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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小巨蛋事件: 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及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終止涉嫌以圍標行為取得台北小巨蛋經營權之不良履約廠商,保全台北市對市有財產之權利,使台北小巨蛋此一公共設施得以回歸公共使用,不致遭廠商惡意壟斷把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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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正紀念堂更名事件: 基於保障台北市對於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之自治權限,於立法院嚴正指出中央政府未經立法院審議自行將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降格為台灣民主紀念館管理處,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並透過文資法之暫定古蹟程序,保全中正紀念堂此一重要歷史文化建築免於因政治傾軋之不當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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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綱一本事件: 基於保障台北市對於直轄市學校管理之自治權限,聯合主張一綱一本之地方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聲請司法院針對教科書之管理權限進行解釋,從而防止中央政府於解釋做成前逕行停止、變更、撤銷或廢止台北市等地方政府關於教科書選用評選等行政行為,並使此一爭議之後得在中央與地方合作之氣氛下平和落幕,獲得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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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賠償權之保障: 修改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明定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期限,並建立獎懲制度,大幅提升台北市國家賠償案件審議效率,每案平均辦理日數自95年之68.1日,縮短至96年之48.5日,97年再降低至47.6日,落實我國憲法上所保障之國家賠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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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府各機關契約業務之輔導: 為保障市府及市民權益,健全台北市各機關之契約作業,除延聘律師修正台北市政府之各項契約範例外,並親赴台北市政府各機關進行訪視輔導,有效提升本府各機關法制作業品質及增進行政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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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府各機關訴訟業務督導: 為協助市府各機關妥善處理訴訟業務,除不定期針對重要爭訟案件延請律師、學者及專家與各該涉訟機關進行研討外,並建立各機關律師延聘之監督考核制度,以各機關對於其所延聘律師之滿意度作為本府未來延聘律師之參考,對於本府各機關之訴訟業務助益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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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費者權利保護: 積極提升台北市消保官之功能,處理案件量由每年4300餘件增加至近8000件,接近全國總案件量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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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權保障: 定期召開人權諮詢會議,要求本府各機關針對「樂生療養院院民人權」、「數位學生證與隱私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