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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了解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制度理論與實務,積極運用於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談判,建立專業信任,順利化解美國對我國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局保護之歧見。依據國際保護趨勢,堅守我國立場,爭取產業發展的有利空間,同時積極推動各項諮商結論,並執行各項強化智慧財產權法令制度調整工作,使我國得以信守承諾,建立國譽,成功化解貿易報復危機,提早完成加入世界組織智慧財產權議題之準備工作,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居於新興工業國家中之領先地位,奠定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厚實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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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經貿國際化及產業需要,全程投入修正不合時宜之專利法,制定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法令制度修正過程中,遊行抗爭不斷,貿易對手國亦甚堅持,被推薦人居間化解國內製藥業、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界代表及美國諮商代表歧見,並與國內相關行政、立法部門溝通,推動依據國際趨勢調整相關法案,圓滿平衡了國內外利益衝突並消除各方歧見;尤以法案審議期間,時值貿易報復壓力甚重之時,加強與朝野立委溝通說明,消弭朝野歧見,使法律制定案,修正案順利通過,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令國際化著有貢獻。被推薦人亦因秉持民主政府心態,充分與產業溝通,故能使產業充分了解智慧財產權保護法令修正理由及趨勢,及早因應,降低產業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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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導修正專利審查相關法令十餘種;並以改進專利審查作業為題,推動行政革新計畫,完成專利行政、審查作業標準程序手冊,建立第一部對外公開且具共識之專利審查基準手冊,使相關工作同仁及申請人有所遵循,提高審查品質,並摒除專利審查黑箱作業之疑慮。是項工作經行政院考核行政革新項目列為優等,增進行政效能著有績效,並成為現階段強化智慧財產權之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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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劃並推動專利審查委員首屆專業訓練工作,自八十三年起分初、中、高三級調訓審查及行政現職人員,接受專利法令審查基準業務、民、刑法等相關法令訓練,為即將成立之智慧財產局培養近百名優秀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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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辦理業務檢討會,主動深入了解各產業界對專利業務之意見,建立製藥業、資訊、生物科技等產業之溝通管道,使業界易於接受各項行政改革措施,建立業界重視專利制度對產業的影響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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