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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職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副處長期間
(一)解決懸滯二十年之久的中藥商列冊問題,建立中醫藥界對各類藥政管理措施之支持,並同意配合執行。
(二)擔任1992年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之「醫藥品專利回溯保護」我方主談代表之一,有效維護本土製藥產業界之權益。
(三)協助「藥援烏克蘭」國際人道救援計劃,樹立我良好國際救援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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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職行政院衛生署技監期間
(一)代表出席「國際犀牛保護會議」及銜命赴美諮商犀牛角、虎骨事件,澄清國際間對我保育工作之誤解,洗刷台灣為「犀牛終結者」之不良國際形象。
(二)發展「涉及保育類中藥材分類管理策略」,擬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動物產製品入藥管制」作業流程,使中藥房販賣犀牛角、虎骨之比率大幅下降,提早化解美國對台灣之培利貿易制裁。
(三)主導建置台灣衛生資訊網路,及全民健保快速資訊傳送、擷取系統、健保速訊、健保FOD等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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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職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處長期間
(一)引進愛滋病雞尾酒療法,推動AIDS防治工作。
(二)推動「結核病監測治療計劃」,提升結核病防治工作之效益。
(三)建置登革熱主動疫情監視系統,遏止登革熱流行。
(四)建置「傳染病通報系統」、「預防接種語音催告系統」、「院內感染 控制系統」等三大傳染病防治資訊系統,奠定疫病防治網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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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職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期間
(一)整併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檢疫總所及預防醫學研究所三大防疫單位,成立專責機關「疾病管制局」,建立統一事權,利於指揮的國家級防疫體系。
(二)推動「醫藥品國際相互認證計劃」,例如:簽署「中美醫療器材技術合作」、申請加入以歐盟及澳洲為主體的「藥物相互認證組織」等,帶動國內醫藥產業升級,提升生物科技之水準。
(三)參與「重返世界衛生組織計劃」,協同外交部及民間團體遊說歐、美等國家之重要人士、團體,及進行國際人道救援,以爭取國際社會支持我加入世界衛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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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職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總經理期間
(一) SARS蔓延期間,擔任「醫療及疫情控制組」下之「醫療資源分配小組」召集人,統籌SARS分級分區醫療體系之規劃、隔離病房(床)之調度及發燒篩檢中心(站)籌設等事宜。另擔任外僑聯絡窗口,共舉行七場向各國駐台代表說明國內SARS疫情之說明會,有效防止撤僑行動之發生
(二)處理延宕已久之地方政府積欠保險費補助款問題,並調整各類被保險人保費之負擔級距,促使保險費負擔更趨公平。
(三)推動實施健保IC卡,及重大疾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落實為民眾購買健康理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四)協助經濟困難民眾納入健保體系,維護弱勢族群之就醫權益。
(五)推動「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大幅改善偏遠地區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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