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政府部門有重要貢獻之傑出人士,並獎助其在國外從事考察訪問(以一個月為原則),以擴大其見聞與學養,增進其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辦法。 |
| 二、 |
表揚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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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機關及直轄市政府十職等以上之現任公務員;
(二)在公務上能力卓越,有傑出表現者;
(三)年齡以未超過五十歲為原則。 |
| 三、 |
每年遴選二至三人,予以公開表揚:
(一)致贈獎牌(章)一座。
(二)獎助新台幣壹百萬元,肯定其貢獻並供其在國外考察訪問之需。其中伍拾萬元於公開場合頒發,伍拾萬元於繳交考察研究報告後發給。 |
| 四、 |
總統府、各院、各部會(包括院屬一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得就符合前條條件之對象最多各推薦候選人三人,推薦時請填送推薦書,詳敘被推薦人之重要貢獻,並檢附被推薦人之學經歷表,考察訪問或進修計畫書、行程表及預算表(以上格式如附件),各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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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董事、各機關團體及社會賢達認為有適當人選時,亦得推薦人選,各種書表比照前項之規定。 |
| 五、 |
各機關所推薦候選人,如經本會評審為被表揚人時,請予以下之配合措施:
(一)給與被表揚人一個月公假(一次或分為二至三次),供其出國考察訪問,並協助安排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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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被表揚人在領取本會獎金後,必須在一年內完成出國考察訪問。
(三)本會以被表揚人之考察訪問報告舉辦公開發表會時,予以支援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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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會董事、各機關團體及社會賢達推薦之被表揚人亦需利用休假完成考察訪問。 |
| 六、 |
被表揚人於完成考察訪問後,應在六個月內檢具考察訪問報告三份送交本會,或舉辦考察訪問成果說明會,將紀錄送交本會。 |
| 七、 |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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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推薦書格式 |